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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员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

来源:方北大厦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7-11-24 09: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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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20**年8月25日凌晨零时许,正在值班的福田区水围村停车场管理员张某他看见美籍华人爱伦喝得醉醺醺的,正趁着酒意在拨弄停车场的消防栓。张某立即上前制止,但爱伦不但不服从管理,态度还很恶劣。两人吵了几句后,爱伦竟动起手来,不停地推打张某,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只得用对讲机呼叫其他同事前来帮忙。张某的同事闻讯前来劝阻爱伦,依然不见效,爱伦还变本加厉地掐住张某的脖子,把张某往围墙的方向推。张某被迫反击,挥手向爱伦的左眼打了一拳,不料竟将爱伦的眼镜片打破,爱伦顿时血流满面。经法医鉴定,镜片将爱伦的眼睛严重刺伤,已构成7级伤残。同年9月9日,张某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庭审焦点:
  履行职责时遭殴反击是否属正当防卫?不久,福田区法院先后两次对这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审理。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此案定案的关键,也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张某这一拳将至少给他带来3年的牢狱之灾。另一方面,张某及其律师均辩称:此案的起因是爱伦醉酒后故意损害公共设施并大声叫喊,张某是履行职务上前制止,而爱伦不服并对他进行不法侵害,张某虽然一忍再忍,但在被爱伦掐住脖子往墙角里推这种无路可退的情况下,才进行还击,顺手打了对方一拳。是对方先追打他的。因此,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证人证言:
  客人曾追打管理员还用手掐住他脖子法庭上,一些证人证言也证实:张某确实是在被侵害的情况下才还手的。一位证人证实,当时张某和爱伦在争吵,后来爱伦伸手抓住张某的脖子,他想上前劝阻,但看见爱伦凶恶的样子,就吓得离开了。另一位证人也证实,当时他看见张某和爱伦在争吵,张某态度比较和蔼,但喝醉了的爱伦则态度恶劣,并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往围墙方向推,连治保会的人劝阻也不听,后来张某便挥手打人,爱伦就倒在地上。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确认。


一审判决:
  管理员防卫过当被判坐监1年半。福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被害人爱伦拨弄消防栓的行为进行制止是合法行为,爱伦对此不服并推打张某,张某在其人身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属正当防卫。但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被害人的重大损伤,已经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相对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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