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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物业如何改善管理制度机制

来源:方北大厦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4-03-24 14:37:42

 

按照全市统一安排,为加强对石家庄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石家庄第一时间对原有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全面整合,房管局、民政局在物业管理方面进行人员调整,成立社区物业办公室,实现合署办公,负责全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周承光谈到,为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物业管理职能转移工作,石家庄成立了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社区石家庄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糞池的清掏,外墙、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

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不包括上述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约定。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只有固定的停车场、车棚,并有专人看管,才可以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规定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和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第十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采取那种形式由双方协商议定。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采取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按比例收取的,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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